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通过具体案例对人民群众起到了较好地教育警示作用。
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野生鸟类是人类的朋友,非法猎捕野生鸟类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建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6月1日上午,息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凌某、祝某、蔡某非法狩猎罪,并当庭宣判。该案是信阳首例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合议庭由包括息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祝杰在内的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在案发地息县张陶乡温围孜村公开审理,庭审邀请了党员代表、息县人大代表、当地群众、新闻媒体进行旁听。
为加强案件的宣传教育和普法作用,增强人民群众环保、法律、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意识,这次庭审采取巡回法庭的形式。
案件回顾
凌某平、祝某新是息县张陶乡温围孜村村民,二人平时喜欢与邻村村民蔡某建小聚而饮。2015年冬季的一天,凌某平等三人商议去村外打些野味当作下酒菜,于是便买来弥雾机、网舀子等禁用工具,悄悄赶到淮河支流闾河湿地里捕获3只野鸡。从此以后,凌某平等三人时常约在一起带上工具进行捕猎。2016年12月26日,凌某平等三人再次狩猎时,被息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抓获。2018年3月21日,息县森林公安局将凌某平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案件移送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价格认证部门出具了《价格认证结论》,认定凌某平等三人非法猎捕的野鸡和斑鸠价值为每只300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总计为11100元。
息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凌某平等三人使用弥雾机、网舀子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36只野鸡和1只斑鸠,该案的刑事犯罪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请求对三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了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名被告人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1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被猎捕的野生鸟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并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等规定,判决凌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祝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决蔡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三名被告人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1000元。
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并对所犯罪行表示忏悔,愿意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法官寄语
早在200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人类是绿水青山的主人,鸟儿同样是绿水青山的主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切忌如该案被告人一样,因无视法律而被判处刑罚,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和谐、宁静的自然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