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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偷狗又销赃 九被告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8-06-19 12:10:34




    近日,息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团伙盗窃案,该案中孙某等七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张某、冯某两被告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中孙某等七名被告人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窜至罗山县、光山县、正阳县、固始县、潢川县、息县村庄内,利用弩及毒针将住户的狗射杀盗走,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孙某等人盗窃所得的狗销卖给被告人张某、冯某(二人系夫妻)。张、冯二人明知孙某等人带来的狗是盗窃来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孙某等七名被告人共作案33起,其中多人在之前因为其他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或者系累犯,因此依法酌情或者应当从重处罚。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于5月25日作出上诉裁判。

    法官说法:有部分人认为“小偷小摸”行为不涉嫌犯罪,这是错误的认识,盗窃罪的构成不仅要看数额还要看犯罪情节,公民要学法、守法,切勿向该案中的几个被告人,触犯刑罚后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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