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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代办驾驶证” 诈骗钱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6-14 11:08:12


    男子轻信微信广告   被骗一万多元

    息县的小孟(化名)与其他年轻人一样,平时喜欢用手机刷刷新闻,玩玩微信。2017年11月,小孟在微信上发现了一个“能人”,打着“代办驾驶证”的广告,号称有内部渠道可以代办驾驶证,小孟遂将其加为好友聊了起来。

    通过聊天,小孟得知,代办驾证要交“定金”及“制作费”等费用。看到这位微信“好友”信誓旦旦地保证,小孟放松了警惕,先后转出“定金”3000元。果然,过了没多久,这位“好友”将办好的证件拍照发给了小孟看。此时,小孟还未完全放松警惕,因此并没有将后续款项转给“代办驾驶证好友”。

    谁知没过几天,居然有自称车管所工作人员的电话打来,让小孟去领取办好的驾驶证。这下,小孟完全被这位微信“能人”折服了,遂毫不犹豫地又转出了11000元。后因驾驶证不能使用,小孟才发现被骗。

    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骗小孟的这位“能人”正是之前经历过一次“牢狱生活”的朱某。刑满释放后,朱某没有思考如何改过自新,重获新生,而是动起了歪脑筋,成日幻想不劳而获,利用网络发达之便实行起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

    而与小孟聊天的这一类微信号,朱某手中有好几个,都是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为专门实行诈骗而设置,其中的注册信息都是虚假的。而为了让被害人能够深信不疑,继续转款,朱某一人分饰两角,自导自演假扮所谓的“车管所工作人员”给小孟打电话,因此取得了小孟的信任,将其钱财诈骗到自己的账户上。

    诈骗犯罪法不容   触犯法律被判刑

    2018年4月26日,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现代社会网络发达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风险。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即是利用人们经常使用的网络社交平台进行诈骗。大家在使用网络通讯工具的时候对其中的“好友”一定要有所甄别,尤其涉及钱财的事要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作为受害人只要秉承“天上不会掉馅饼”的原则,就能够规避大部分被骗的风险。

责任编辑: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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