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化名)和老李(化名)原系亲戚,本应当同气连枝,互助互爱,然而近日却因为侵权纠纷闹到了法院。
原来在十五年前,老张在息县准备买房时因为手头不宽裕,遂向老李借钱购买了房屋,并在之后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彼时两家相互友爱,十分和睦。
至2012年,老李提出要居住在老张当初购买的房屋中,老张念在亲戚一场,且当初购房时老李也帮了忙,遂爽快地答应了。谁知这一住就是五年,老张多次要求老李腾房,老李皆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直接置之不理。老张无奈于2017年底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请求老李返还房屋。
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李的行为侵害了老张的财产所有权,对老张要求老李停止侵权,搬离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令老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占用的老张所有的房屋。
法官说法: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对诉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在原告要求退出房屋后仍占据使用,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搬离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