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源起于2017年11月,刘某酒后在息县某商场四楼徘徊消遣,遇到一女子赵某,遂借酒装疯,欲上前亲吻,随后便和与赵某同行的母亲陈某发生争执。刘某自觉失了面子,大打出手,将赵某、陈某打伤。后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8年1月24日,息县检察院指控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陈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刘某赔偿因伤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19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