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收支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8-01-18 14:57:12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收支

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 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内设24个职能处室,下设一个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挂法官学院牌子)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审判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受理不服中院、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审判由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指导、监督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等。

(二) 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二审案件;受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等。

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单位构成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为院本级预算

 

第二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预算批复公开表(附表9张)

第三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预算批复表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说明

2016年收入预算3612.299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612.2996万元。支出预算3612.29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74.2996万元,项目支出1338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经济分类科目划分为:基本支出2274.2996万元,占比62.96%,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56.674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47.235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70.389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63万元,会议费4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5万元),项目支出1338万元,占比37.04%。主要项目是:办案经费、死刑开庭审理、执行相关经费、刑事被害人救助经费、聘用书记员费用等。

 三、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612.2996万元,与 2015年3357.2309万元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增加255.07万元,增7.6%。增加主要原因为人员工资有提高,人员经费相对增加。

 2016年预算安排基本支出2274.2996万元,主要用于保障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工作需要,与2015年2019.2309万元,增加255.07万元,增12.63%,增加主要原因为人员工资有提高,人员经费相对增加。

2016年预算项目支出1338万元,与2016年持平。

四、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支出为3612.299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3448.7517万元,占 95.4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29万元,占0.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2.9037万元,占1.74%;住房保障支出 94.3542万元,占2.61 %。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  年初预算为3448.7517万元。与2015年3187.59万元相比,增261.16万元,增8.19%主要原因人员工资有提高,人员经费相对增加。

(二)住房保障支出(类)  年初预算数与2015年预算数基本持平。

五、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  2274.299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703.910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570.389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六、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53万元,与2015年的260万元相比,减少7万元,减少2.69%,主要原因为 公务接待费和公议费压缩减少所致。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以中央转移支付装备资金为主,年初根据单位物质装备需要上报计划至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批复认可后,按规范程序进行采购,后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进行验收,再报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数无发生额。

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6年我单位尚未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直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是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三公”经费:纳入市直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部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共9张

 

责任编辑:Soso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