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张珂等402名罪犯减刑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16年12月14日至12月20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直接跟帖回复并留下联系方式(为保护投诉人隐私,投诉意见及联系方式仅在后台显示);(二)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减刑假释庭(地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庭,邮编(464000)。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表
http://hnxyzy.hncourt.gov.cn/upload/1481675281832780361.xls